最高院: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06日 | 来源:镜子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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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今天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等合同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以收到第三方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
该批复全文仅两条,但对诉讼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影响巨大。在实务中,尤其是分包合同中,存在大量的背靠背条款。此前各地法院对该类条款的理解非常不统一,裁判结果差异较大,甚至完全相反。本次批复,有望统一裁判标准。对于该批复的理解,有以下四点需要注意:
1.该批复适用于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该批复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的依据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要是为了避免大型企业将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账款拖欠问题。因此,”背靠背“条款并非一概无效,只有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且以大型企业为付款方的”背靠背“条款才无效。对于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以中小企业为付款方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并不能依据该批复一概认定无效。
2.”背靠背“条款无效后,付款期限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背靠背“条款本质上影响的是付款期限,该条款无效后,就涉及如何确定付款期限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批复列举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的几种结算方式,具体包括:结算之日、验收合格之日、验收期限届满之日。个案中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3.在违约后果方面,大型企业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金。如果双方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则按照约定;如约定无效或者未约定的,则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4.关于溯及力方面,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均可适用该批复;对于2020年9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虽然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但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所公布的三个示范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因此,对于尚未终审判决的案件,原则上均可适用。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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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静华
3秒前:关于溯及力方面,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均可适用该批复;对于2020年9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虽然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但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所公布的三个示范案例作为裁判理由。
IP:57.81.2.*
郑絪
5秒前: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IP:41.66.4.*
艾米丽·沃森
2秒前: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IP:59.31.9.*